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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
修正日期: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
9
九、公務員於視察、調查、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,不得在茶點及執行
   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、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(構)飲宴或其他
    應酬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