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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
九、公務員於視察、調查、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,不得在茶點及執行
   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、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(構)飲宴或其他
    應酬活動。
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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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公務員於視察、調查、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,不得在茶點及執行
   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、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(構)飲宴或其他
    應酬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