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受刑人被開具考核登記表核低成績分數者,其教化與操行分數依最後 給分之當月核低其成績分數,但不得低於○.一 分。當月被開具二次 以上考核登記表者,其核低之分數累加之。 受刑人已無分數可核低者,仍應評給最低分數○.一 分。 第一項被核低成績分數者,如行狀表現良好,得於二個月內恢復原有 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