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法院對於拘提之聲請,應於五日內裁定,其情況急迫者,應即時裁定
,如為准許之裁定,應即核發拘票二聯,並由法官簽名後,連同裁定
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,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。
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,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,如認有必要,得
指定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,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指派執行人員到場
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。此項通知,得命書記官以電話、傳真或其他迅
捷方式行之,作成紀錄。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未遵限派員到場者,得逕
行裁定。
法院就管收之聲請,如為准許之裁定,應即核發管收票五聯,並由法
官簽名後,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,由該分署派
執行員執行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