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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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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,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
    犯罪之必要者外,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