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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
九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,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
    犯罪之必要者外,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
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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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,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
    犯罪之必要者外,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