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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
第 9 條
測謊人員依專業判斷,認為不宜實施測謊時,應即通知觀護人。受測人拒
絕接受測謊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