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,例示如下: 一、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,採取具體清查作為。 二、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,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,並得採取具 體清查作為。 三、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,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