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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
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,例示如下:
一、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,採取具體清查作為。
二、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,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,並得採取具
    體清查作為。
三、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,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