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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
第 9 條
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,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:
一  操行成績、最高二十二分。
二  輔導成績、最高十六分。
三  學習成績、最高十六分。
前項第一款之操行分數,應以獎懲紀錄、書信、接見紀錄、言行表現為依
據,詳實核給分數。
第一項第二款之輔導分數,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、觀念及行為
改變為依據,詳實核給分數。
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,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、技藝課程之原始
分數,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,詳實核給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