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 戒治所接獲法務部核准移所函後,於不影響受戒治人課程接續及評估 之考量下,應於二週內辦理移所完畢,並將移所名冊陳報法務部核備 。移所名冊應註明受戒治人參與戒治課程到達階段及日數,接收之戒 治所亦應持續辦理戒治處遇之課程及評估;受戒治人相關調查及處遇 資料並應於移所後三日內函送接收之戒治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