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 作業賸餘額,監獄佔總成績二十分,看守所佔總成績五十分,按月平 均每一受刑人或被告所獲純益金計分。給分標準依附表五之規定。 作業賸餘額,不包括員工及受刑人 (被告) 獎勵費用、補助受刑人 ( 被告) 飲食費用,與營業外收入,其數額並應與會計賬簿所載金額相 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