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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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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,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
    款情形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,得予以拒收,請原移出
      監提回後,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,並副知法務部矯正
      署。
(二)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,應先行收監,施以適當治療,並
      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,由原移出監獄派
      員提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