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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
第 9 條
現任監所人員之調任,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。
少年觀護所人員與少年監獄人員之調動,應儘先考慮彼此互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