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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 9 條
現任監所人員之調任,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。
少年觀護所人員與少年監獄人員之調動,應儘先考慮彼此互調。
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修正
第 9 條
  現任監所人員之調任,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。
  少年觀護所人員與少年監獄人員之調動,應儘考慮彼此互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