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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第 9 條
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,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,並考察其體力、忍耐、勤
勉、技巧、效率,以定其適當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