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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9 條
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,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,並考察其體力、忍耐、勤
勉、技巧、效率,以定其適當之工作。
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第 9 條
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,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,並考察其體力、忍耐、勤勉技巧、效率,
以定其適當之工作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9 條
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,應使其從事手工業,並考察其忍耐、勤勉、技巧、
能率,以定適當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