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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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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發送或接收公文傳真時,如作業中機械故障或所傳文件模糊不清時,
    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對方暫停操作,於故障排除後重新傳輸。原傳文件
    不能使用者,即時作廢銷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