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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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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9
九、法院宣告之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,執行機關如認有延長必要時,得聲 請法院於法定期間內延長之,繼續執行,或通知其家屬或精神衛生法 所設置之保護人,協助就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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