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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9
九、法院宣告之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,執行機關如認有延長必要時,得聲
    請法院於法定期間內延長之,繼續執行,或通知其家屬或精神衛生法
    所設置之保護人,協助就醫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
9
九  法院宣告之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,執行機關如認有延長必要時,得聲
    請法院於法定期間內延長之,繼續執行,或通知其家屬或精神衛生法
    所設置之保護人,協助就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