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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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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
9
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,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,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。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(如附件二) 簽名或蓋章,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。
圖表附件:
附件二 閱卷登記簿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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