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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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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煙毒犯、麻醉藥品犯勒戒完畢,由勒戒處所出具勒戒斷癮證明書,黏
    貼受勒戒者照片,並按捺其指紋,函請原送戒機關即日派警提回,並
    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(勒戒斷癮證明書、勒戒處所
    函及原送戒提回受勒戒人函格式如附七、八、九) 。勒戒斷癮證明書
    應備一式五份,分送原送戒機關、受勒戒人、羈押之看守所及臺灣高
    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,另一份存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