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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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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之稽催案件,應就卷宗及檢察官簽報原因,加具意
    見,陳情首長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