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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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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檢察官、法官因案調取扣案槍砲、彈藥,應於二日內歸還,贓證物庫
    人員應注意催還,返還時並應注意核對是否相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