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
9
九 檢察官、法官因案調取扣案槍砲、彈藥,應於二日內歸還,贓證物庫 人員應注意催還,返還時並應注意核對是否相符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1
立法理由
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