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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9
九  檢察官、法官因案調取扣案槍砲、彈藥,應於二日內歸還,贓證物庫
    人員應注意催還,返還時並應注意核對是否相符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9
九  檢察官、法官因案調取扣案槍砲、彈藥,應於二日內歸還,贓證物庫
    人員應注意催還,返還時並應注意核對是否相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