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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第 9 條
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,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、
共犯之必要時,得填發偵查指揮書,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
續查證。
前項情形,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