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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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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
9
九、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, 認有管收事由,並有管收必要者,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(稿),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、管收理由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分 署長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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