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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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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
9
九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人員,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 驗工作;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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