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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9
九 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人員,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
    驗工作;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。
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
9
  九 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人員,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
      驗工作;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