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(§51) (1)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? (2)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,應速訂定,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 酌之,勿陳義過高,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 願規定之適用。 (3) 處理期間之公告,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,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 定單位公告。此項業務應在本 (89) 年 12 月底前完成。明年以後 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,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 位辦理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