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9九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(§51)
(1)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?
(2)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,應速訂定,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
酌之,勿陳義過高,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
願規定之適用。
(3) 處理期間之公告,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,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
定單位公告。此項業務應在本 (89) 年 12 月底前完成。明年以後
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,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
位辦理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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