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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9
九 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(§51)
  (1)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?
  (2)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,應速訂定,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
      酌之,勿陳義過高,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
      願規定之適用。
  (3) 處理期間之公告,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,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
      定單位公告。此項業務應在本 (89) 年 12 月底前完成。明年以後
      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,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
      位辦理公告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