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本會開會時,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 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本局局長覆核。對審議懲處案件,不能即席決定 時,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,組織專案小組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