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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9
九、本會開會時,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
   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
    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本局局長覆核。對審議懲處案件,不能即席決定
    時,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,組織專案小組研議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
9
九、本會開會時,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
   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
    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本局局長覆核。對審議懲處案件,不能即席決定
    時,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,組織專案小組研議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
9
九、本會開會時,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
   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
    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本局局長覆核。對審議懲處案件,不能即席決定
    時,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,組織專案小組研議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
10
十、本會開會時,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
   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
    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本局局長覆核。對審議懲處案件,不能即席決定
    時,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,組織專案小組研議。
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
10
十  本會開會時,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
   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
    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  局長覆核。對審議懲罰案件,不能即席決定時
    ,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,組織專案小組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