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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第 9 條
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
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