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 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
卸任經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 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