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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
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
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
第 9 條
  卸任經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
  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