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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
廢止日期:民國 69 年 12 月 11 日
第 9 條
有遇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時,應即舉行會議,會議事件以出席委員多數取決
之。但不同意之委員得將理由附記於議事錄,報由高等法院,加擬意見轉
請司法行政部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