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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
有遇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時,應即舉行會議,會議事件以出席委員多數取決 之。但不同意之委員得將理由附記於議事錄,報由高等法院,加擬意見轉 請司法行政部決定之。
民國 5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
第 9 條
有遇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時,應即舉行會議,會議事件以出席委員多數取決 之。但不同意之委員得將理由附記於議事錄,報由高等法院,加擬意見轉 請司法行政部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