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,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,於前 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,該部分抵押權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