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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79-1 條
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,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,於前
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,該部分抵押權消滅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79- 1 條
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,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,於前
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,該部分抵押權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