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羈押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第 87 條
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,應設申訴審議小組(以下簡稱審議小組),置委
員九人,經監督機關核定後,由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
正人士六人組成之,並由所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。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
少於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