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,應設申訴審議小組(以下簡稱審議小組),置委 員九人,經監督機關核定後,由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六人組成之,並由所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。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