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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羈押法 第 87 條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明定看守所審議小組之人數、組成及主席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。又本條所定學
    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,可包括法律、心理、社工、醫事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
    士。

【參考資料:法務部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明定看守所審議小組之人數、組成及主席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。又本條所定學
    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,可包括法律、心理、社工、醫事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
    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