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十六、(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) 證據保全,以證據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為 要件,如:保存有一定期限之電訊通聯紀錄、證人身罹重病恐將 死亡或即將遠行久居國外、證物不易保存有腐敗、滅失之可能、 避免醫院之病歷遭篡改、確定人身受傷之程度、原因或違法濫墾 山坡地、於水利地違法傾倒垃圾及不動產遭竊佔之範圍等,該要 件即為應保全證據之理由。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,應詳為 審酌聲請證據保全之人於聲請書上有無記載明確並加以釋明。( 刑訴法二一九之一、二一九之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