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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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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五、(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與拘提)
        檢察官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,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或至指
        定之其他處所,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除得處以
        罰鍰外,並得命拘提。前開傳票、拘票除分別記載本法第一百七
        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外,應併載明因
        檢查身體而傳喚或拘提之旨。(刑訴法二一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