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十五、(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與拘提) 檢察官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,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或至指 定之其他處所,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除得處以 罰鍰外,並得命拘提。前開傳票、拘票除分別記載本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外,應併載明因 檢查身體而傳喚或拘提之旨。(刑訴法二一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