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充任保護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: 一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。 二、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,致損害公益或 財團法人利益。 三、遴聘之董事、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主管機關之政策,致違反遴聘或 指派之目的。 四、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尚未 復權。 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 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,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, 並通知法院為登記;有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,當然解任,並由主管機關通 知法院為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