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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4 條
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鑒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素質,攸關其運作良窳,並為使本章之
    規範體系完整,俾利外界瞭解保護機構之整體改革方向,及彰顯保護機構之公開
    透明原則,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及「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
    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」第四條、第五條規定,增訂本條。惟考量保護機構之設立
    宗旨係協助刑事案件之犯罪被害人,故對於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格應採
    取較高之道德標準與規範,爰為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之不同
    規定,併此敘明。
三、第三款所謂「遵照主管機關之政策」部分,係限於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之主管機
    關掌理事項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政策,自屬當然,俾促進政府捐助之財團
    法人健全發展,附此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