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,同屬於一人所有,因強制執行之拍賣,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,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,其地租、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者,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。其僅以土地或 建築物為拍賣時,亦同。 前項地上權,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