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,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,土地 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。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,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