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本節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,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