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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831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
謹按數人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,如地上權、永佃權、抵押權之類,無論依其應有部 分為數人共有,或公同共有,均使適用本節之規定。蓋權利之性質雖殊,而其為共有 則一,故仍得用同一之規定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