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期滿得連任。 前項連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總人數三分之二。但因業務需要 或特殊情事,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,應隨本職異動者,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。 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 ,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另聘之,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 董事長或常務監察人有前項情形,主管機關得命保護機構限期改選之。未 改選前,由董事或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。